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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比較

2002-9-13 13:58 來源:中國注冊會計師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糾錯
 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上是新成立的事務所,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絕大部分則是從主管部門脫鉤改制而來。兩種形式的事務所有哪些區(qū)別?各有什么特點?筆者擬對這兩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作些比較。

  一、體制、責任的比較

 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間互相信任基礎上的人和企業(yè)。其特點是靠人之間的合作,而不是資金合作。具備合伙人條件的注冊會計師,心不和難以成為合伙人,既使成了合伙人也難以維持。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中,合伙人是投資主體,事務所不是法人主體。但不是法人不等于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,合伙所仍擁有廣泛的權利能力,而且合伙人與事務所不可分離,是一體化的。合伙所的財產(chǎn)不為合伙所獨立擁有,而屬全體合伙人共同所有,合伙人是合伙財產(chǎn)的直接所有者。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,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根據(jù)協(xié)議,以各自的財產(chǎn)承擔責任,事務所的資產(chǎn)不足以清償時,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(chǎn)清償。以個人財產(chǎn)清償沒有最低額和出資形式的限制,直到家庭財產(chǎn)全部賠完為止,負無限連帶責任。無限責任雖然是一種巨大的精神壓力。但任何事情都是一分為二的,恰恰是無限責任的設置使事務所的風險防范意識發(fā)生了根本的變化,使這一精神壓力變成了勤勉盡責、謹慎執(zhí)業(yè)的動力。

  改制的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因受歷史條件限制,發(fā)起人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愿望尋找搭檔,只要符合國家規(guī)定及事務所成員之間的約定條件,以資產(chǎn)為紐帶,通過外力把原事務所人員捏合在一起。發(fā)起人、出資人按協(xié)議出資就能成為事務所的股東,事務所就能組合起來。事務所股東對投入事務所的資產(chǎn)不能主張所有權,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。公司的核心是資本運作,通過資本運作使公司的股東(出資人)獲取經(jīng)濟利益。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事務所的全部資產(chǎn)對債務承擔責任,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。改制前事務所因有掛靠單位作強大的后盾,根本就沒有風險意識,脫鉤改制后也因負有限責任影響到風險意識的樹立。

  從所得的利益方面比較,無論是合伙會計師事務所,還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,只要所從事的一切活動遵紀守法,按法納稅,發(fā)展就不受限制,所得利益也將受到法律保護。從這一點來看,兩種形式事務所的利益都是無限的。所不同的是,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利益和責任都沒有上限,即利益和責任都是無限的。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利益無限,責任卻有限,顯然不對等。因此,合伙所負有無限責任,不敢為蠅頭小利而冒以家庭財產(chǎn)作賠的風險。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是以個人出資額為限作為賠償?shù)捻来a,當利益大于賠償額時,就可能為利益所驅動,滿足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,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。一些上市公司之所以敢造假上市、詐騙錢財,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,原因是多方面的,但不能說不與會計師事務所的“包裝審計”有關。會計師事務所為了自身利益,對財務狀況存在問題的企業(yè)進行包裝,為企業(yè)提供了上市證明,坑害投資者。筆者看來,這不僅僅是職業(yè)道德問題,與會計師事務所所負的法律責任有關。如果合伙所敢為小利而忘大法、冒風險,那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,有可能傾家蕩產(chǎn)。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,即便造成嚴重惡果,經(jīng)濟賠償?shù)姆韶熑我膊荒艹鰝人的出資額。同罪異罰,相同的問題,因事務所的性質不同和懲罰不同。再說,有限責任事務所僅在出資額范圍內進行賠償,是從獲得的“一桶”利益挖出“一勺”而已!胺ㄝp利重,安能絕乎”!這是晉代葛洪在論述“酒禁”時說的一番話。意思是說,因為釀酒、販酒獲得暴利,而犯禁的處罰很輕,所以屢禁不止。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,如果采用法輕利重的辦法,一些人就會為了利益“赴湯蹈火”,“前人雖敗,后人復起”。造假上市的現(xiàn)象就難以遏制。

  二、稅負比較

  合伙所不是一個納稅主體。國務院自2001年1月1日起決定對合伙企業(yè)停止征收企業(yè)所得稅,取消雙重稅。合伙人根據(jù)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,稅后收入由合伙人提取或留在企業(yè)。有限責任事務所是納稅主體,個人工資達到納稅標準的交納個人所得稅,企業(yè)的經(jīng)營收入扣除成本,按實現(xiàn)利潤交納企業(yè)所得稅,個人取得的股利交納個人所得稅。顯然,合伙所稅負會輕于有限責任所。

  三、組織形式比較

 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是按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成立起來的,又名有限責任公司。事務所設若干股東,股東以出資額對事務所負責,事務所以全部資產(chǎn)對債務承擔責任。組織機構有:股東大會、董事會(執(zhí)行董事)、監(jiān)事會這種組織結構,從加強事務所的治理和權力制衡上說,無疑是科學的,但對于幾十個人的小所,也設立如此復雜的機構,未免“一國三公,適從焉在?”而合伙所權力層沒有這些機構,合伙人完全是志愿結合,對合伙所共同管理,共負責任,一般來說不會有那么多權力紛爭和人事矛盾。

  綜上所述,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、稅負、組織機構等要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優(yōu)越,但在規(guī)模等方面尚落后于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。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面對基礎雄厚、較大規(guī)模的強勁對手要充分發(fā)揮體制優(yōu)勢,不斷修正觀點,規(guī)范行為,提高執(zhí)業(yè)能力。政府有關部門,要解放思想,努力為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創(chuàng)造一個公平、公正的競爭環(huán)境,使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發(fā)展成為事務組織形式中的主導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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